释义 |
可以,但是经法庭批准才可以进行。 由于不构成对法庭审判的干扰和法庭庄严气氛的破坏,任何一个参加公开审判的人,包括控辩双方及其代理律师、旁听人员、新闻记者,都可以进行记录;录音设备种类较多,有的可能会影响到法庭审判,因此,应设立审查制度,不影响庭审的可以录音;录像和摄影对法庭审判影响最大,原则上应予禁止,只在法制宣传或法律业务资料保存等特殊需要的场合,经法庭批准才可以进行。与前两者不同的是,可能进行录像、摄影的仅限于新闻记者、公诉机关和律师,由于当事人及旁听人员不存在这种特殊需要,任何时候都不能在法庭上录像、摄影。 要求在法庭上录音、录像的摄影的当事人、旁听人员还有一个理由,就是有的法院的法庭记录不能忠实记录真实庭审过程,希望能够通过放开录音、录像来确保当事人的权利不受侵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第十七条 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