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也就是说,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不得出厂销售。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可以按要求自行进行出厂检验;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出厂检验。自行检验需要食品生产者具备相应检验能力,一般应满足以下要求:(1)有独立行使食品检验并具有质量否决权的内部检验机构;(2)检验机构有健全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3)检验机构具有相关产品技术标准要求的检验仪器和设备,能满足规定的精度、检测范围要求,且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4)检验机构有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员工数量,检验人员熟悉标准,经培训考核合格;(5)能科学、公正、准确及时提供检验报告,出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法律依据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十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