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被传唤能出来时间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一般传唤的时间不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传唤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使用传票通知刑事诉讼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接受问话的诉讼活动。 公安机关在适用传唤时必须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法律手续,并注意如下事项: 1、传唤只适用于治安案件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对于证人、被侵害人等不能适用传唤; 2、对非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适用口头传唤,一律适用书面传唤。同一张《传唤证》只能使用一次,不得重复使用; 3、在传唤中慎用强制手段和警械,需要使用强制手段和警械的,也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 4、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传唤到案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而不能将其传唤到案后置之不理,或者故意拖延询问查证时间; 5、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 6、非经强制传唤的,不得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进行询问; 7、注意传唤和留置盘查的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