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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管理者责任纠纷规定
释义
    一、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的义务主体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的主体是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具体包括旅馆、宾馆、餐馆、娱乐场、商店、车站、公共浴室、美容美发店、银行、邮电、通讯部门的营业厅、医院、动物园、公园、体育馆、展览馆、居民小区的物业公司、营运中的交通工具的内部空间的所有者、管理者、承包经营者以及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大规模集体活动(如社区运动会或公益晚会等)的组织者负有对参加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三、安全保障义务的类型
    1、设施、设备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在设施、设备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确保设备的硬件不违反相关的安全标准。例如,商场、银行或者政府办公大楼等公共场所在通道上安装的玻璃门未设置警示标志,致使顾客通过时撞在门上造成伤害,上述公共场所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服务管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在服务管理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管理人应当确保提供的是安全的消费、活动环境,服务标准确定化并履行了必要的提示说明和协助义务。
    3、对儿童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由于未成年人身份的特殊性,法律规定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包括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须承担责任。实则强调的就是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4、防范制止侵权行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对他人收到侵害时应当积极制止,并积极协助防止受保护人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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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2 23:4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