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按照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950元)确定。缴费基数下限为2017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950元)的60%,即2970元/月;缴费基数上限为2017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950元)的60%,即14850元/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