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总指挥应由谁担任 ( ) |
释义 |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省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总指挥由省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市委书记、市长担任。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各省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设总指挥一名,由省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市委书记、市长担任。总指挥副职多为省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或军队驻地的军队代表。总指挥负责召集和主持省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工作,对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领导。总指挥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应急管理、抢险救援、信息保障、医疗救护等多个专职部门,实现协同配合,高效处置。 省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哪些特点?省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是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战略性、全局性的工作机制,其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统一领导。省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总指挥由省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市委书记、市长担任,实现了统一领导的机制。二是快速反应。省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具备快速、高效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能够在最短时间内组织各种应急资源,展开紧急救援。三是协同配合。省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由多个专职部门协同配合,集中了政府部门、军队、公安、消防、医疗等力量,形成了强大的救援力量。四是信息通畅。省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建立了完善的信息系统和通讯网络,能够快速获取、分析、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和应急指令。五是预防为主。省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不仅注重事后处置,更加强调事前预防和事中监测,采取科学、有效的应急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事件对社会生产、生活和环境的影响。 省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总指挥由省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市委书记、市长担任。建立健全省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是维护人民群众安全的重要举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市、县(市、区)设立市县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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