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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下肢截肢算几级伤残
释义
    法律分析:关于截肢构成的伤残级别的标准如下:
    1、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为6级伤残;
    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3、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4、一肢完全丧失功能。为5级伤残.按你现在所说的应该达不到5级的标准.
    具体级别应当到伤残鉴定中心做伤残鉴定。
    一、肢体残疾的分级
    肢体残疾一级: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四肢瘫:四肢运动功能重度丧失;截瘫: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偏瘫:一侧肢体运动功能完全丧失;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四肢在不同部位缺失、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二、交通事故二级伤残鉴定标准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2、完全性失语;
    3、双眼盲目5级
    4、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5、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3、双眼盲目5级;
    4、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5、全面部瘢痕形成。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五)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七)肢体损伤致:
    1、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3、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八)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以上。
    法律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是鉴定伤残等级的国家标准。
    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与此同时,该标准又根据工伤及职业病可累及每个系统和器官,评残标准应覆盖各主要临床学科的情况,将人体器官系统相近或有联系的临床科学编组,划分为五个部分,即:
    一: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部分;
    二:骨科、整形科、烧伤科部分;
    三: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部分;
    四:普通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包括妇科)部分;
    五:职业病内科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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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7:4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