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国家对煤矿实行安全监察制度。国务院决定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依照规定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落实差异化监管监察措施,立足于防范遏制重大事故,紧盯煤与瓦斯突出、水害、火灾、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安全风险交织叠加,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事故隐患频发等在安全上不放心的煤矿,把防控重大安全风险摆在突出位置,对其加大监管监察执法频次和力度,管控安全风险。 法律客观: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煤矿及其有关人员必须接受并配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支持和协助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煤矿安全监察的有关情况,并可以提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的建议。 第五条 煤矿安全监察应当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实行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