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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单据出单人的分歧
释义
    F贸易发展进出口公司向E公司出口一批蚕豆。在货物装运后,单证人员向商品检验局申请出具品质检验证书时,据商品检验局查对,发现该批货物并未申请报验,所以不能出具品质检验证书。单证人员向领导汇报,并经核对各项手续和资料,证实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要求出具“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quality in duplicate”(品质检验证书一式两份)。但业务部通知储运部的上有关申请报验和出具检验证书栏漏填项目,使报验人员认为不需要报验,而且该商品又是属于非法定检验商品,合同也没有规定出具品质检验证书,所以求办理申请检验而装运了。 为了向银行交单结汇,只好由F贸易发展进出口公司自己出具品质检验证书一式两份。按信用证要求和发票上表示的规格证明水分最高 5%,杂质最高 %。单到开证行即被提出: “第 XXXX号信用证项下单据经审查存在不符点:我所收到的品质检验证书系由受益人自己出具的,我信用证虽然对其末规定出单人的要求,但该证书不能由受益人自己出具而证明自己商品合格,这样的检验证书不能生效。根据UCP500第 20条关于出单人不明确的规定:信用证项下应提交的任何单据,如果对其出单人规定不明确时,只要所提交的单据表面与信用证其他条款相符,并且非由受益人出具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其他条款相符,并且非由受益人出具,银行将照予接受。这就是说,信用证对出单人规定不明确,只要不是受益人出具,其他任何人出具都可以接受。所以受益人自己出具的品质检验证书不能生效。经联系申请人亦不同意接受单据。单据暂代保管,速告单据处理意见。3月20日”翌日E国际贸易公司也提出异议:”第XXXX号合同项下货物的品质检验证书无法通关因系体公司自己出具的。我地当局规定该商品必须提供品质检验证书通关,而且规定出口商自己出具的证书无效。速补寄检验机关出具的证书。3月2日”F贸易发展进出口公司接到开证行上述拒付的通知后,经研究决定先对开证行提出反驳意见。因为单纯从单证角度看,开证行的理由不充足,利用信用证作用先收回货款后,再与买方洽商解决。所以对开证行作如下答复:你20日电悉。你行对第X X X X号信用证项下我第XX号单据所谓不符点,我们不同意你方意见。我们认为:你行所引证UCP500第20条,是误解原条文规定。请先看原条文是这样规定的:不应使用诸如‘第一流的’、‘著名的’、‘合格的’、‘独立的’、‘正式的 ’、‘有资格的’、‘当地的’以及类似的词语来描述信用证项下应提交的任何单据的出单人。如信用证中加注了此类词语,只要提交的有关单据在表面符合信用证的其他条款和条件,且非由受益人出具,银行将照予接受。换句话说,如果你信用证对品质检验证书规定由‘第一流的’或‘著名的’等检验机构出具,则该检验证书不能由受益人出具。你第XXXX号信用证并未有这样类似词语来描述出单人,你信用证只规定‘品质检验证书一式两份’。所以,本情况不适用于 UCP500第 20条,却适用于第 2条。第2条是这样规定的:‘当要求提供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和商业发票以外的单据时,信用证中应规定该单据的出单人及它们的措辞或数据内容。如果信用证中没有这样的规定,只要提交的单据的数据内容能与提交的其他所规定单据不矛盾,银行将接受这样的单据。’所以我所提交的品质检验证书符合你信用证和 UCP500的规定,你行没有理由不接受它。请你行立即。3月23日”F贸易发展进出口公司与买方经过反复洽商,决定以生产厂商的名义扑出品质检验证书代替。并且开证行再未提出反驳,按原额付款而结案。分析: 首先F贸易发展进出口公司内部衔接不够,有关经办人员工作疏忽使该货物在出运前未申请报验。待装运后才发现漏报验,这样情况应引起F贸易发展进出口公司重视改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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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4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