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一、行政处罚当场收缴的罚款如何处理
 1、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要出具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七十一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二、构成行政处罚的行为要件有哪些
 构成行政处罚的行为要件有:
 1、必须已经实施了违法行为。违法事实已经客观存在;
 2、违法行为属于违反行政法规范的性质,行政处罚只能针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
 3、实施违法行为的人是具有责任能力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4、依法应当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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