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校车资格证去哪个部门办理 |
释义 | 一、校车资格证应当向设区的县级或者市级公安机关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设区的县级或者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凭证:申请人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或者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对提交的证件、凭证进行审查,并与当地县级公安机关核对,确认申请人无犯罪记录或者吸毒记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予驾驶校车及相应车型,并通知教育行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校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核查。发证时,县级或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提交身体状况证明,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与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二、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验,25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2.最近三个连续得分周期内无12分记录; 3.无造成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无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记录; 4.无犯罪记录; 5.身心健康,无传染病,无癫痫、精神疾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史,无酗酒、吸毒记录。 法律依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九条 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 第十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第十四条 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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