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老师揪学生耳朵违法吗? |
释义 | 教师对学生的身体侵害应承担侵权责任,学生或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向法院提起诉讼。未成年人受到侵害,学校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职员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或侮辱人格尊严。 法律分析 小学生被老师拧破耳朵的,若没有对小学生造成人身损害的,可以要求教师向受害者进行赔礼道歉;如果教师的行为造成人受害人身损害的,学生的家长可以报警处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拓展延伸 教师纪律:揪学生耳朵是否属于过度惩罚? 揪学生耳朵作为一种教师纪律行为,引发了广泛的争议。一方面,支持者认为这是一种有效的惩罚手段,可以帮助纠正学生的不良行为,维护课堂纪律。他们认为,耳朵揪动作为一种身体接触,可以让学生感受到痛苦和羞耻,从而警示他们不要再犯同样的错误。另一方面,反对者则认为这种行为属于过度惩罚,侵犯了学生的尊严和权益,可能对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负面影响。他们主张采取更温和、教育性的方式来纠正学生的错误。总体而言,教师揪学生耳朵是否属于过度惩罚,需要综合考虑教育目的、学生权益和合法性等因素,并制定相应的教师纪律规范,以确保教育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和第一千二百条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对于教师对学生的身体侵害行为,法律明确规定了相应的责任和权益保护措施。学生受到教师身体侵害时,若未造成人身损害,可要求教师向受害者道歉;若造成人身损害,学生家长有权报警处理。对于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侵害,被侵害人或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向法院提起诉讼。教师揪学生耳朵作为一种纪律行为,应综合考虑教育目的、学生权益和合法性,确保教育的公正和合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修订):第二章 预防犯罪的教育 第二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学校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学生欺凌发现和处置的工作流程,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导致学生欺凌行为的各种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六章 健康促进 第六十八条 国家将健康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学校应当利用多种形式实施健康教育,普及健康知识、科学健身知识、急救知识和技能,提高学生主动防病的意识,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行为习惯,减少、改善学生近视、肥胖等不良健康状况。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开设体育与健康课程,组织学生开展广播体操、眼保健操、体能锻炼等活动。 学校按照规定配备校医,建立和完善卫生室、保健室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纳入学校考核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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