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芜湖市房屋拆迁补偿 |
释义 | 一、临时安置费(住宅房) 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确认的建筑面积计算。被征收房屋是被征收人家庭在本市唯一住房,且人均面积小于20平方米的,按人均面积20平方米计算临时安置费。 (一)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 (二)产权调换。 1.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支付4个月临时安置费。 2.选择期房产权调换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过渡期36个月以内的,从搬迁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按上述标准支付;过渡期36个月以外的,从逾期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按上述标准增加100%支付临时安置费。 选择期房产权调换征收人已提供周转用房的,过渡期36个月以内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过渡期36个月以外的,从逾期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按上述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期房产权调换的,另按上述标准支付4个月临时安置费。 二、停产停业损失费(非住宅房) 非住宅房停产停业损失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标准为: 办公用房:以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5‰(元/月)确定。 生产(含生产性办公)、仓储用房:以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2‰(元/月)确定。 (一)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支付4个月。 (二)产权调换。 1.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或征收人已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 2.选择期房产权调换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从搬迁之月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月,按上述标准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 三、搬迁费 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标准为:12元/平方米。 有重型机械设备的被征收房屋搬迁费,可按评估价格计算。 (一)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一次搬迁费。 (二)产权调换。 1.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一次搬迁费。 2.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两次搬迁费。 四、其他相关补偿 (一)地下室、天面建筑补偿。 与被征收房屋同期建造的有围护墙体、水泥地面,有相应出入通道(楼梯、门)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及房屋天面上永久性建筑的楼梯间征收时,结合人均标准补偿面积计算补偿。 1.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标准补偿面积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基准价格结合以下比例计算补偿: 檐口高度2.5米以上的按50%折算面积; 檐口高度2.5米以下至1.8米按30%折算面积; 檐口高度1.8米以下至1.5米按20%折算面积; 檐口高度1.5以下按10%折算面积。 2.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人均补偿面积的,按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结合以下比例计算补偿: 檐口高度2.5米以上按70%计算补偿金额; 檐口高度2.5米以下至1.8米按50%计算补偿金额; 檐口高度1.8米以下至1.5米按30%计算补偿金额; 檐口高度1.5米以下按10%计算补偿金额。 (二)架空层、阁楼补偿。 1.架空层。 (1)依坡地、凹地建筑的房屋,其架空部分有围护结构的空间层,按下列标准计算补偿金额: 层高2.5米以上800元/平方米; 层高2.5米以下至1.8米600元/平方米; 层高1.8米以下至1.5米400元/平方米; 层高1.5米以下200元/平方米。 (2)依坡地、凹地等建设的房屋,其房屋的架空部分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按上述标准的50%计算补偿金额。 2.阁楼。 房屋净层高不低于2.5米建造的阁楼,按下列标准计算补偿金额: 檐口高度2.5米以上400元/平方米; 檐口高度2.5以下至1.8米300元/平方米; 檐口高度1.8米以下至1.5米150元/平方米; 檐口高度1.5米以下至1米80元/平方米; 檐口高度1米以下至0.5米50元/平方米。 (三)房屋阳台、走廊补偿。 与被征收房屋同期建造的阳台、走廊征收时,按下列比例折算成房屋面积计算补偿: 全封闭阳台、有柱和围护结构走廊,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70%计算补偿;未封闭阳台、无柱和无围护结构走廊,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50%计算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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