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丢失枪支不报罪的特征是什么? |
释义 | 丢失枪支不报罪的构成要件及认定方法。该罪侵犯公共安全和国家枪支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丢失枪支后不及时报告且造成严重后果。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对枪支丢失知情但不及时报告。认定时,不需要对丢失枪支后果有希望或放任的意志因素,故意犯罪指向枪支失控状态。罪刑相适应原则下,配置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法定刑合理。在司法实践中,只要发生严重后果,不论行为人心理态度,都认定为该罪。 法律分析 一、丢失枪支不报罪构成特征是怎样的 (一)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丢失枪支不报,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 (二)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丢失枪支后不及时报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这里的丢失,既包括因行为人保管不善而遗失,也包括枪支被盗、被抢、被骗或其他丧失对枪支控制的情况。 (三)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 (四)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枪支丢失但不及时报如果不知道枪支丢失而没有报告的,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对于枪的丢失,可能是出于过失,但不及时报告,却是出于故意。 二、丢失枪支不报的如何认定 1、到本罪的构成要件中,“严重后果”属于客观的超过要素,在主观方面并不需要对其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意志因素,它只是决定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行为是否达到应受刑罚惩罚程度的一个客观要素。因此,将本罪认定为故意犯罪时,故意的意志因素并不指向作为客观的超过要素的“严重后果”。可见,将丢失枪支不报罪认定为故意犯罪并不违反刑法关于认定罪过的基本规则。 2、虽然本罪是故意犯罪,但本罪主观方面的意志因素并不是对作为客观的超过要素的“严重后果”的希望或者放任态度,而是对“枪支失控状态”的希望或者放任态度,因此,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大大降低。这样,虽然本罪是故意犯罪,但是配置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亦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3、认定本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符合本罪认定的实际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想象对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的行为直接追究刑事责任。而当发生“严重后果”时,司法机关也很难考证行为人对“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因此,实际的情况是只要发生了“严重后果”,不管行为人的心理态度是希望、放任,还是轻信能够避免,都认定为丢失枪支不报罪。因此,将“严重后果”作为客观的超过要素,进而将本罪认定为故意犯罪,符合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的实际情况。 结语 丢失枪支不报罪的构成特征包括:犯罪客体为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丢失枪支后不及时报告,并造成严重后果;犯罪主体为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枪支丢失但不及时报告。认定该罪时,需要考虑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行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虽然本罪是故意犯罪,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较低,因此配置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法定刑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只要发生了严重后果,不论行为人的心理态度如何,都认定为丢失枪支不报罪。将严重后果作为客观要素,认定本罪为故意犯罪,符合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四百三十八条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枪支管理,适用本法。 对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装备枪支的管理,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适用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二十九条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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