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公检法机关办案会当面向当事人出示证件或法律手续,讲明情况。不会通过电话或即时聊天软件开展调查,不会通过传真、网页等形式向当事人送达“拘留证”、“逮捕证”、“通缉令”等文书材料,不会要求自拍照片进行身份验证,执法办案中没有所谓查验资金用的“安全账户”和协助办案的“特派专员”。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