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和企业对“两个体系”建设重要性认识不到位,主要负责人重视不够,没有摆在重要位置,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高,推进力度不大。二、一些企业存在畏难发愁情绪,认为“两个体系”没有先例、无从参考,在对风险名词概念解释等有争论的情况下,无法辨识风险点,存在等待、观望现象。三、一些企业处在被动应付状态,“两个体系”建设效果差,没有将“两个体系”融入到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没有落实到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中,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落实上,存在被动应付、走过场现象。四、个别地方没有认真培育标杆企业,对标杆企业的督导、帮扶力度不大,对标杆企业承担的“两个体系”实施指南编制工作重视不够,标杆企业编制的实施指南质量不高,进展缓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