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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
释义
    (2020年11月13日国家保密局局务会议通过 2020年12月10日国家保密局令2020年第1号公布 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以下简称涉密集成),是指涉密信息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监理和运行维护等活动。
    涉密集成资质是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法定资格。
    第三条 涉密集成资质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从事涉密集成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涉密集成资质。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应当选择具有涉密集成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承接涉密集成业务。
    第五条 涉密集成资质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安全保密、科学发展、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涉密集成资质管理工作,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涉密集成资质管理工作。
    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审查工作,或者组织机构协助开展工作。
    第七条 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承担保密资质管理日常工作。
    第八条 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保密资质审查专家库,组织开展入库审查、培训考核等工作。
    第九条 实施涉密集成资质许可不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等级与条件
    第十条 涉密集成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涉密集成业务;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机密级、秘密级涉密集成业务。
    第十一条 涉密集成资质包括总体集成、系统咨询、软件开发、安防监控、屏蔽室建设、运行维护、数据恢复、工程监理,以及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其他涉密集成业务。取得总体集成业务种类许可的,除从事系统集成业务外,还可从事软件开发、安防监控和所承建系统的运行维护业务。
    资质单位应当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业务种类范围内承接涉密集成业务。承接涉密系统咨询、工程监理业务的,不得承接所咨询、监理业务的其他涉密集成业务。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三年以上的法人;
    (二)无犯罪记录且近三年内未被吊销保密资质(资格),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未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监)事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涉密集成业务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与境外人员无婚姻关系,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具有从事涉密集成业务的专业能力;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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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8 1:27: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