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第一、首先拿房屋产权证及土地证,先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抵押房屋的评估作价。 第二、买方和卖方签订《买卖房屋合同》缴纳首付款,并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第三、申请人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窗口领取《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借款合同》,准备相关资料。 第四、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借款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 第五、审核后的材料交托银行进行合同录入,办理公证、保险和抵押登记手续。 第六、中心向受托银行出具《准予放款决定书》,受托银行放款,借款人按月还款。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