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同居当事人之间不成立婚姻关系,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解除同居关系时不需要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相关法律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非法同居关系不能通过诉讼解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