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是。只要交付就已经生效。 动产的含义: 动产是相对于不动产而言的一个概念。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是以物是否能够移动并且是否因移动而损坏其价值作为划分标准的。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像衣服、食物、图书等。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若移动则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不动产一般指房屋、土地及地上附着物。 民法典对于动产和不动产物权的取得采取了不同的标准,即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这种规定对于房屋、土地这样的不动产,以及对于衣服、食品这样的动产,我们都容易理解。但是对于飞机、轮船和机动车这些财产的物权,究竟应该是实行登记制度呢?还是实行交付制度呢? 动产的“交付”程序: 交付本身指转移占有。 交付一般分为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四种形式。所谓的现实交付就是让与人将其对物的事实占有转移给受让人。简易交付是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一种交付形式。即“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这就是简易交付。 占有改定是一项古老的制度。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指示交付也是一种常见的交付形式。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