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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电话也不接,找不到人可以去公安局找警察定位吗?
释义
    电话也不接,找不到人不可以去公安局找警察定位。具体如下:
    1、公安机关具有手机定位的技术手段,但目前手机定位查找只运用于重大刑事犯罪案件的侦查,不用于民用;
    2、手机定位的审批手续非常严格,需要确有案件存在(普通的走失不属于案件,案件通常指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行为的案件),并经过逐层严格的审批手机,最后交给技术人员进行操作;
    3、手机定位查找一般情况下只有在手机开机并启动了定位服务后才可能被找到,关机的状态,很难找到具体位置;
    4、离家出走的情况,警察不会采取手机定位技术手段,遇到家人走失的时候,警察一般会询问走失人员信息,出走的时间、原因,出走时的着装等等方面情况,制作笔录,帮忙查找调取沿途监控,同时发布协查;
    5、家人有被侵害的迹象,应该第一时间告知公安机关;
    6、妇女儿童走失可以报警,警察根据规定应当立即立案侦查,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第一百五十一条 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
    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第一百五十二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
    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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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7:1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