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剥夺政治权利是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规定如下: 1、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主刑是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2、判处死刑,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和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从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4、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主刑管制的期限相同,并同时执行。 被剥夺的政治权利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包括国家机关中的任何职务;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仅限担任领导职务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