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立案标准 |
释义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立案标准: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其他标准。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构成本罪,须具备情节严重的要素。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本罪主观上出自故意。 处罚:《刑法》第287条之二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在犯本罪的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主观明知如何推定: 根据刑法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要求行为人主观方面“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结合司法解释之规定,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入罪标准: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情节严重”作为入罪要件。结合司法解释的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述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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