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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网络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程序
释义
    网络犯罪立案标准及取保候审和中止的相关规定。
    简短概括:网络犯罪立案标准包括假冒国家机关名义设立违法网站、发布违法信息等严重行为。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罪符合条件可取保候审。网络犯罪有中止形态,中止犯可免除或减轻处罚。
    法律分析
    利用网络信息犯罪立案标准是假冒国家机关的名义对网站进行违法犯罪,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二千以上、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行为、发布违法犯罪信息和其他严重的行为。
    一、利用网络信息犯罪立案标准
    利用网络信息犯罪立案标准如下:
    1.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
    2.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达到三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二千以上的;
    3.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数量达到五个以上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
    4.发布有关违法犯罪的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
    5.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6.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可以取保候审吗
    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取保候审。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可能判处拘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等条件的,可以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网络犯罪有可能被中止吗
    网络犯罪是有中止形态的。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网络犯罪中止的,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结语
    网络信息犯罪立案标准包括假冒国家机关名义设立违法网站、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2000以上、发布违法犯罪信息及其他严重行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符合条件的可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了取保候审的情形。网络犯罪也有中止形态,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可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可减轻处罚。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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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1:2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