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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校车行驶过程中校车随车照管人员要及时制止学生的哪些危险行为
释义
    随车照管人员在校车行驶过程中,要制止学生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随车照管人员在学生上下车时,要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交通秩序。学生上车后,要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全程系好安全带。随车照管人员要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
    (二)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
    (三)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
    (五)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乘车学生继续留在校车内有危险的,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学生的监护人联系处理后续事宜。
    法律依据
    根据《校车安全管理》(六)
    第六章 校车乘车安全
    第三十八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校车服务提供者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双方可以约定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
    第三十九条 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
    (二)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
    (三)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
    (五)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第四十条 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
    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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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9:1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