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前,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和其他保险事项。否则,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同时,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保险人有权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前,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和其他保险事项。” 2.《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或者其他重要情况,致使保险人无法核定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3.《保险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于未及时履行生效前的告知义务,或者未订立合同以后发现的被保险人的不真实情况,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况之日起30日内解除合同;逾期不解除的,视为认可合同有效。” 总结:投保人在申报重疾险时,应当如实填写被保险人的精神疾病史。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