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靶场建设需要哪些部门审批 |
释义 | 为方便申请单位办理申请事宜,省公安厅委托县(市、区)公安机关受理开设营业性射击场的申请。 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经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并应在5日内对申请单位具备的安全条件提出审查意见,经审查合格后报市公安局审核。 市公安局应在5日内对申请单位具备的安全条件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核合格后报省公安厅审批。 省公安厅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开设营业性射击场的决定。 经省公安厅批准同意开设营业性射击场的申请单位,应按照要求进行建设施工。施工建设完成后,省公安厅应组织安全审查验收,经审查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营业性射击场不得投入使用。经省公安厅批准开办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按规定配置射击运动枪支(包括彩弹枪),枪支限额由省公安厅确定。枪支弹药的需求计划由射击场向所在地的市公安局提出,经审查同意后,由省公安厅审核同意后向公安部申报购置计划,待公安部批准购置计划后,由省民用枪支弹药调拨管理中心负责枪支弹药的调拨配购手续。不得通过其他渠道购置或者直接向生产厂家购置,并自枪支配置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项目申报及建设程序如下: 一、公司名称预核,申请营业执照。 二、与场地业主签定租用场地意向协议。明确场地方位,面积,环境等内容。 三、邀请乙方公司来人考察,根据场地实际情况制作场地设计图。 四、准备申报材料,报当地公安机关审查,获得初步认可。 五、与乙方公司签定正式协议。 六、场地开始正式施工。 七、同时,正式启动报请上级公安机关审批程序。 八、通过公安机关验收,获得省级公安机关批准。 九、培训专业管理人员、采购枪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的枪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枪支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八条 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由国务院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审批。营业性射击场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配置射击运动枪支时,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十二条 营业性射击场、狩猎场配置的民用枪支不得携带出营业性射击场、狩猎场。猎民、牧民配置的猎枪不得携带出猎区、牧区。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