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背靠背合同合法吗 |
释义 | 背靠背合同约定无效,因此也就无法认定其法律效力。 背靠背条款定义: 合同中负有付款义务的一方在合同中设置的,以其在和第三人的相关合同中,收到相关款项作为其支付本合同相关款项的前提条件的条款。背靠背条款的目的一般就是转嫁自身的风险。 背靠背条款的司法认定: 司法实践中,因背靠背条款引发争议,当事人诉至法院或仲裁的案例逐渐增多。作为司法裁量者,如何在有效规制总承包商滥用背靠背条款损害分包商的合同利益和保护总承包商的合理诉求中寻求平衡,确保裁判既维护契约自由又坚持合同正义。 明确分包合同的法律效力: 如前所述,对于无效的分包合同,其背靠背条款应属无效。分包合同无效时,应该将工程价款理解为包含了价款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以及支付条件等相关内容在内的完整体系,因此即使合同无效,“背靠背”合同条款也可以参照适用。承包人的投入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无法适用恢复原状或者返还的原则,故对其投入参照原合同的约定进行折价补偿,并不能当然得出价款的支付时间及条件也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的结论。 严格审查分包合同的内容: 若分包合同中未明确付款期限,仅约定“双方结算以总包方与业主的结算依据和条款为准”,应视为对付款期限的约定不明,按照 准确划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在分包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司法裁判在裁量因背靠背条款引发付款争议时,需准确划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合法的分包合同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总承包商在其实际承包范围内经业主同意后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即一般分包合同;一类是总承包商与业主指定的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即指定分包合同。对于指定分包合同,分包商由业主指定,分包合同的工程质量、工期、价款等关键性条款也多由业主直接与分包商进行商定,此种情况下总承包商处于项目管理公司的地位,产生纠纷时分包商需对分包工程的工期、质量、价款等进行举证,总承包商只需证实业主未支付工程款即完成其举证责任。一般分包合同中,业主并不直接参与和总承包商选定分包商,此种情形下总承包商以背靠背条款抗辩拒付工程款的应当进行严格限制。基于近因易控原则,举证责任更应倾向于总承包商。总承包商需对其与业主之间的结算情况以及业主支付工程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即证实业主支付的工程款中用于分包工程的明细,以及业主未付款并非基于总承包商的原因,总承包商不存在工期延误和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素。同时,总承包商还应举证证实自身已积极向业主主张权利,不存在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形。即证实向分包商支付分包价款条件成就前就已经向业主主张了权利,并需证实所采取的方式是积极有效的。在审查总承包商所举证据时,尤其要注意是否存在总承包商与业主存在不当交易阻止付款条件成就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四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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