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特困户和低保户有没有区别 |
释义 | 特困户和低保户有区别。 1、定义不同: (1)低保户是指收入水平低于全市月均的水平,然后有国家补贴的家庭; (2)特困户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国家规定的人均纯收入的家庭。 2、入选条件不同: (1)低保户表现为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的居民;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或者期满后仍然未就业的且家庭收入低于全市水平的;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或者最低工资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收入仍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其他家庭收入水平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必须是当地户口; (2)特困户表现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家人患有重大疾病花费巨额并可以提供病例单的;家有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部分五保户,贫困户家庭;其它条件导致家庭收入过低的。 3、享受待遇不同: (1)低保户的每个地方经济水平不同,所以给于的补助的金额也不相同; (2)特困户的达到“吃不愁,穿不愁”两不愁;达到“住房、医疗、教育”这三保障;结合实际给予贫困户直接和合作的帮扶模式,使贫困户有长久稳定的收入,防止其返贫。 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前款所称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第四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在就业、从事个体经营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和照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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