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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的区别一般是什么
释义
    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的区别及其法律特征。格式合同是预先拟定的、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对方只能全部接受或不同意。非格式合同经过双方协商后订立。格式合同常见于车票、保险单等。格式合同的无效条款包括违法、违反公序良俗、欺诈、胁迫、不公平免责或加重责任等。格式合同的产生条件是行业垄断、交易重复性和简便性。格式合同的特征包括公众要约、单方制定条款、无协商余地、书面形式和经济优势方与消费者的关系。
    法律分析
    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的区别:
    (1)格式合同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
    (2)非格式合同一般会经当事人协商之后订立
    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制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因此,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现实生活中的车票、船票、飞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出版合同等都是制式合同、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的无效条款包括:
    1、具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的事项,或者违反了公序良俗的事项;
    2、具有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形,同时损害了国家利益的;
    3、提供格式条款的合同当事人不公平的免除自己的义务,或者加重了对方的责任。
    格式合同的产生条件:
    产生及其普遍运用是基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的。一般而言,某一行业垄断的存在、交易内容的重复性、交易双方所要求的简便、省时导致了制式合同的存在并大量运用于商事生活领域。
    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1)格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
    (2)制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
    (3)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
    (4)格式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
    (5)格式合同(特别是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格式合同)条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
    结语
    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在订立方式和协商程度上存在明显区别。格式合同是预先拟定的、不可协商的合同,对方只能全部接受或不同意。而非格式合同则需要当事人协商后订立。格式合同在实际生活中广泛应用于车票、保险单等。然而,格式合同中的无效条款包括违法、违反公序良俗以及不公平免责等。格式合同的产生与行业垄断、交易重复性、简便省时的需求有关。其特征包括向公众发出要约、单方事先制定条款、无法协商、书面形式以及制定方具有经济优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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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0:3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