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运输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各要承担什么责任 |
释义 |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八百一十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第八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第八百一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第八百一十三条规定,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一、承运人的义务是什么 运输合同承运人的义务是,接受托运人运送货物的要求;按合同约定,准时将所托运的货物送到目的地,准时,是指合同中约定的合理的时间,超过时间是违反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承运人应当按约定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 二、邮寄服务合同与运输合同区别 邮寄服务合同与运输合同区别如下: 1、运输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承运人有义务为托运人运送物品或旅客,同时有权获得报酬; 2、运输合同多为格式合同,合同条款由承运人事先拟定,托运人和旅客仅有就此条款表示同意与否的权利;邮寄服务合同格式是由一方预先制定的,即邮政企业; 3、运输合同的标的是运送行为;邮政服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寄递邮件,另一方支付邮费的服务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条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第八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第八百一十二条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第八百一十三条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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