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政府派出机构,指作为某一级人民政府职能工作部门的行政机关根据实际需要针对某项特定行政事务而设置的工作机构。派出机构的行政职能具有单一性且与设置其的行政机关相同,因而被认为具有部门权限或专门权限机关的性质。直属机构,是指各级政府为了管理某项专门业务或特定事务设置的一类机构。该机构通常承担某项专门业务,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 法律依据: 《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公共财产,保障公民权利,市、县公安局可以在辖区内设立公安派出所。 公安派出所是市、县公安局管理治安工作的派出机关。 第二条 公安派出所的职权如下: (一)保障有关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的法律的实施; (二)镇压反革命分子的现行破坏活动; (三)预防和制止盗匪和其他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 (四)依照法律管制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 (五)管理户口; (六)管理剧场、电影院、旅店、刻字、无线电器材等行业和爆炸物品、易燃物品及其他危险物品; (七)保护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的现场,协助有关部门破案; (八)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的工作; (九)在居民中进行有关提高革命警惕、遵守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宣传工作; (十)积极参加和协助进行有关居民福利的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