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么审查转账支票的效力 |
释义 | 法律分析:审查转账支票是否具有效力,可以从这几方面着手: 1.当事人是否具有主体资格; 2.是否具备规定的格式; 3.支票记载是否得当、完全; 4.印鉴是否真实有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支付结算办法》 第十条 单位、个人和银行签发票据、填写结算凭证,应按照本办法和附一《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记载,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第十一条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第十二条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第十三条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记载。 第十四条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真实签章的效力。 本条所称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人名义签章的行为。签章的变造属于伪造。 本条所称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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