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当一个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是,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根据按照以下顺序实现自己的债权: 1、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先就无得担保实现债权。 2、如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时,债权人可以选择适用其中之一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