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青岛人才公寓申请条件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具有市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城阳区、崂山区、黄岛区和高新区)常住户口或者在公安机关办理市区范围内居住登记; (二)在市区工作且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 (三)具有本市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四)本人家庭在市区无住房或市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 (五)符合人才类别规定的条件(附件)。 拥有本市的常住户口的自由职业者,具备人才标准条件且本人家庭在市区无住房或市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的,经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中心)出具无业证明,也可以申请配售。 法律依据:《青岛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 第五条 人才公寓建设坚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按照“市级组织、区(市)负责、政策扶持、市场运作”的原则,列入市重点工程项目,推进房源的建设和筹集。 第六条 市人才公寓建设办应当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我市引进人才规划和科技孵化器建设情况,结合各类人才的住房需求和引进人才的区域分布,编制人才公寓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各区(市)、功能区人才公寓建设总量和布局。市人才公寓建设办应当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科技部门根据人才公寓建设规划,每年10月底前,制定下一年度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区(市)政府、功能区管委应当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实施人才公寓建设工作,确保每年6月底前开工。 第七条 区(市)政府、功能区管委应当会同市规划部门根据人才的需求情况,结合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落实人才公寓空间布局规划。人才公寓规划建设应当与科技孵化器分布和人才结构相匹配。人才公寓可以集中建设,也可与科技孵化器和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一体化规划、一体化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配套、同步管理。人才公寓布局要综合考虑居住人员的实际需求,同步规划建设教育、医疗、商业、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解决居住人员的交通出行、子女入学等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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