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民事诉讼中,诉讼当事人指的是哪些 |
释义 | 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其权益,因而使诉讼成立的人,称为原告。 与原告相对的一方,被控侵犯原告权益,需要追究民事责任,并经法院通知其应诉的人,称为被告。 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是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他人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的人是第三人。 不以自己的名义,而以他人名义进行诉讼的人,如诉讼代理人,不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虽然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但不受法院裁判约束,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如证人、鉴定人,也不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因不同的诉讼阶段和程序而有所不同。 在第一审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称原告、被告;特别程序中称申请人。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上诉人、被上诉人。在再审程序中,适用第一审程序的,称原告、被告;适用第二审程序的,称上诉人、被上诉人。在执行程序中,称申请人、被申请人。 一、第三人是否是被告 第三人不是被告。民事诉讼的第三人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而是独立于原告与被告有利害关系的人。民事诉讼第三人是指对别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利益关系,参与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的人。对于原告,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请求权,或者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利益关系。 二、第三人如何参加诉讼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原告起诉时直接在民事诉状中将第三人列在其中,其实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不同于本诉中的原被告。 1、对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何参加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由此可见,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须满足以下条件: (1)原告已经起诉到法院,且案件已经由法院受理; (2)第三人主张的请求权必须针对是本诉的诉讼标的提出(但不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3)第三人主动提出参加诉讼,法院不能依法追加第三人,否则违反民事诉讼法“不告不理的原则”。 (4)第三人认为对原被告诉争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是否有请求权由法院最终裁决)。 法院无权追加或原被告无权申请追加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2、对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何参加诉讼: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5条规定:“依照民事诉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由此可见,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原告已经起诉到法院,且案件已经由法院受理; (2)由诉讼当事人提出申请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民事诉讼法中对由那一方当事人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并无明文规定,我认为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分如下情况:A、原告申请追加第三人;B、被告申请追加第三人;C、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对于上诉三种情况,原告、被告、第三人申请后,法院应作初步的审查,如参加诉讼果法院认为案件的处理结果与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则同意其申请,否则法院可决定不予追加,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当事人滥用该权利,拖延诉讼; 或(3)法院依职权追加第三人。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如发现案件的处理结果与案外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依职权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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