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1)参与赌博,个人参赌的财物在五千元以上的 (2)因赌博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继续赌博的 (3)多次为赌博提供场所、赌资、赌具、交通通讯工具的 (4)多次为赌博放哨、通风报信、护场的 (5)教唆、诱骗、胁迫他人赌博的 (6)在道路、车站、码头、公园、客车、客轮等公共场所设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