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建企业与收购企业有何区别 |
释义 | 第一种情况:现阶段很多外国公司在中国进行商务活动都考虑合资。这类合资我们可以看作是两个投资者共同出资建立一个新的企业实体,中外两方各占部分股权。政府可以给予税率上的优惠,而且中国的法人如果已经有生产和渠道能力,合资企业可以很快依托已有的资源发展,但是根据合资企业的策略不同,又不会太大影响到原有的中外两个母公司的在华商务活动。比如创立一个子品牌,建立另一种销售模式等等。 第二种情况:一般是外国投资者购买已有国内企业的部分股权,将国内的企业变成合资企业或者外资企业的合资子公司。这种情况,根据各占股权的多少,决定了外资公司的管理权大小。而且,这样的并购,受到国内企业现有运营的影响。也就是说,现有品牌,现有渠道,现有客户都是直接影响并购成功与否的。与第一种的区别就是不会建立一个新的合资实体,而是以原有的企业为合资体。 怎样看待这两种企业? 两种情况的好坏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如果是外资公司发现国内的公司已经可以给他们带来很好的化学反应,那么第二种情况比较合适。如果外资公司想通过某种手段进入中国市场,但是现在国内又没有满意的产品和商务平台,那么第一种情况比较合适。 请关注“报告汇”网站,里面有很多关于行业的分析,市场的分析,可以帮助你了解各种行业以及企业运作的情况。用百度搜索参考资料里的网站就能找到。企业兼并与收购的区别是,其方式和后果不同。企业兼并是吸收合并其他公司,兼并后其他公司需要办理注销登记,兼并的公司需要办理变更登记。而企业收购可以是收购目标企业的部分股权或资产,被收购的企业可能还继续存续。 综上所述,范围不同,收购的实质是购买被收购企业的股权,并购是企业之间合为。 程序不同,收购应当采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方式进行,并购包括公司合并、资产收购、股权收购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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