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托收承付业务具有使用范围较小、监督严格且信用度较高的特点。符合办理托收承付条件的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托收承付的方式,认真填制托收承付凭证,遵循有关的结算规定,保证托收承付结算的顺利完成。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划回方法,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适用条件与委托收款大体相同,由收款单位自行选用。托收承付凭证也分为邮划和电划两种,都是一式五联。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单位办理托收承付业务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扣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压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2)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 (3)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订符合民法典规定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注明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4)收付照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必须重合同、守信用。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托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5)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签发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 第一百八十二条 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第一百八十三条 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 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