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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业用地转让的条件和流程
释义
    1、交易双方提出转让。在申请转让的当事人申请转让手续的同时,还应提供转让协议、土地使用证、宗地地址图、建筑物产权证明书、法人资格证明书、委托书、身份证明书等资料。
    2、审查收到申请后,承包人详细审查资料和宗地情况,未按转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抵押,检查,租赁未通知承包人,权利不清楚。邻居有麻烦等不办理转让手续,15天内通知转让当事人。改变土地用途需要计划部门的意见。转让时需要分割建筑物的房地产主管部门意见。
    3、现场勘查现场勘察应与有关资料对照核实。如需分割转让,应考虑土地利用率.出路及他项权利等因素,并制图确定四至.面积,必要时需经四邻签章认可。
    4、地价评估,并提供报告评估报告和转让协议。如果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建议市政优先购买。如果价格太高,建议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5、填写转让审批表认真核对原批准文件.评估报告.规划意见等资料,用途.价额.年期等内容填写要完整.准确.字迹工整。
    6、审查审查内容包括费用表和转让审查表。费用表须经所长签字后,经办人携完整转让档案与转让审批表等报中心及局领导审查批准。
    7、缴纳相关税金
    8、注册号码批准后,也可以在批准前向产权科转让合同和批准书号码。转让文件.留下所有权科统一保存,每年支付文件室。工业用地转让流程还必须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办人依据补签出让合同.转让审批表.付款票据等,填写变更登记审批表进行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审查表,可以根据转让审查表同时批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第二十四条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六条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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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2:2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