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废除原因如下: 1.劳动教养违反《宪法》。 2.劳动教养违反《立法法》规定的法律保留原则。 3.劳动教养违反正当法律程序。 4.劳动教养违反罪刑相当的要求, 显失公平。 5.劳动教养严重侵犯公民权利。 6.劳动教养成为地方政府谋政绩与谋利的工具。 7.劳动教养成为不稳定的根源,破坏党和政府的形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八)民事基本制度; (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十)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一)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