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终止本次执行任务 |
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终结执行程序的规定》规定,当被执行人经过财产调查和执行措施后,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来结案。终结执行程序的条件包括发出执行通知、责令报告财产、限制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超过三个月、查找下落不明、采取强制措施等。 法律分析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指在人民法院已经穷尽法律规定的财产调查和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则由人民法院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来结案。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拓展延伸 取消当前任务的执行 取消当前任务的执行是基于一系列因素和考虑而做出的决定。无论是由于项目变更、资源调整还是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终止任务的决策都是为了确保最佳的项目执行效果和资源利用。通过取消任务,可以避免浪费时间、金钱和人力资源。同时,这也是为了保护利益相关方的权益,确保项目目标的实现。取消任务需要谨慎评估,并采取适当的沟通和协调措施,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对项目进展和团队合作的负面影响。 结语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人民法院在经过充分调查和执行措施后,确认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通过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来结案。这一程序的实施需要满足一系列法律要求和条件,以保障执行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二条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三节 冻结 第三十二条 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三十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冻结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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