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对增量部分给予退税,一方面是基于鼓励企业扩大再生产的考虑,另一方面是基于财政可承受能力的考虑,若一次性将存量和增量的留抵税额全部退税,财政短期内不可承受。因而这次只对增量部分实施留抵退税,存量部分视情况逐步消化。 申请留抵退税的条件为: 1、是从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是纳税信用等级为; 3、是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是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五是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政策。 综上所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