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失武器装备罪认定 |
释义 | (一)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行为人遗失武器装备后是否要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取决于是否具备不及时报告或者其他严重情节两个限制性条件。只有具备了这两个限制性条件之一,才构成遗失武器装备罪,否则应以违纪处理。 (二)本罪与丢失枪支不报罪的法规竞合 本法对这两种犯罪的规定存在部分法规竞合关系,即丢失枪支的行为包括了一部分遗失武器装备的行为。当军人丢失枪支时,根据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特别规定优先适用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应适用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有关规定,以遗失武器装备罪论处。 一、纯正作为犯的罪名有哪些? 1)遗弃罪。 2)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3)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4)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5)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6)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7)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8)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9)遗弃武器装备罪; 10)遗失武器装备罪 11)遗弃伤病军人罪 12)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13)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14)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15)丢失枪支不报罪 16)其他渎职性犯罪,如私放罪犯、玩忽职守等。 二、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的构成特体 (一)罪体 行为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的行为是非法将军队的武器装备出卖或者转让给他人。这里的非法出卖或者转让,是指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将武器装备出售、馈赠他人,或者换取其他物品。 客体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的客体是军队的武器装备,即部队在编的、正在使用的以及储存备用的武器装备。 (二)罪责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非法出卖、转让的行为会侵害部队对武器装备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罪量 刑法并未规定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的罪量要素,但根据《立案标准》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构成本罪: (1)非法出卖、转让枪支、手榴弹、爆炸装置的; (2)非法出卖、转让子弹10发、雷管30枚、导火索和导爆索30米、炸药1千克以上;或者不满规定数量,但后果严重的; (3)非法出卖、转让其他武器装备的; (4)非法出卖武器、装备零部件及维修器材和设备,致使武器装备报废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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