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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安排工作的指令内容和程序应通过合理方式作出
释义
    案情简介:万某与某通信公司于2008年5月12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2年5月16日,该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告知万某其直线经理变更为张某,该份邮件的发件人为该公司的绩效管理系统,万某以该调整违反劳动合同为由表示拒绝接受。2012年8月22日,张某向万某发送标题为搬迁通知的电子邮件,万某表示其没有收到公司正式的搬家通知,因张某是某网络公司的员工,不认可张某是其合法的直线经理;要求某通信公司向其出示正式的搬家通知及变更直线经理通知;在双方达成一致前,其拒绝搬家并在酒仙桥办公区继续工作。2012年8月24日,万某回复邮件称因不知道谁是直线经理,要求HR做休假批准。公司认为万某未按通知要求去望京办公场所办公即属旷工,因连续旷工超过3天,公司决定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万某通过仲裁和诉讼途径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裁判要旨: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用人单位作出的工作指令内容和程序不合理,员工能否暂不执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工作安排指令,不但内容、形式上要符合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也要求该指令在程序上具有正当性,应由有相应权限的机关或个人,通过合理方式,明确向相关劳动者发出,否则劳动者无法分辨指令的真实性、确定性,会造成劳动者的无所适从。某通信公司在向万某发布变更工作地点的工作指令过程中,存在发布主体身份不明确等程序瑕疵,在万某提出质疑后,亦未对其所提质疑及时给予明确答复,有违正当程序原则,万某作为劳动者有权暂缓执行。某通信公司以此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显属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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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5 3:4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