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级工伤伤残鉴定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级工伤伤残鉴定标准为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具体表现为头脑极重度损伤、面部重度毁容、全胰切除、小肠切除≥9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等。一级工伤可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27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每个月90%工资的伤残津贴。 法律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5.1.1定级原则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1.2一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1.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一级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4.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C.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5.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6.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7.双下肢膝以上缺失及一上肢肘上缺失; 8.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9.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0.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1.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2.小肠切除≥90%; 13.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4.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5.全胰切除; 16.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7.尘肺叁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18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19.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20.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21.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 22.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 23.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707μmol/L,8mg/dL.。《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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