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邢台市上调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分3个档次,分别为1590元、1480元、1380元,对应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6元、15元、14元。 邢台县、沙河市最低工资由1420元调整为1590元,南和县、隆尧县、柏乡县、新河县、清河县、任县、内丘县、宁晋县、南宫市、临西县最低工资标准由1310元调整为1480元,广宗县、临城县、威县、巨鹿县、平乡县最低工资标准由1210元调整为1380元。 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以小时计酬为主,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累计每周工作不超过24小时的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