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企业财产拨付淸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1)应付未付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等;(2)应缴未缴国家的税金;(3)尚未偿付的偾务。同一顺序不足清偿的,按照比例清偿。上述顺序的逻辑关系是,原则上按排序优先,即未支付完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等之前,不得淸偿欠税和债务<在未支付完应缴未缴国家的税金之前,不得清偿偾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