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划拨土地上的房屋进行抵押时,是否要先缴土地出让金? |
释义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设定抵押仅仅是设定一种担保,在大多数情况下,抵押权人并不需要行使抵押权,因为行使抵押权的前提是:债务人不履行已设定担保的债务。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在该房地产进行转让时方才收取。 因而,划拨土地上的房屋进行抵押时,不需要先缴纳土地出让金,只是在计算该房地产(抵押物)的价值时,应将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数额剔除。 一、个人担保借款合同是按揭合同吗 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不是按揭合同,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借款人约定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的合同。而按揭合同是指通过借款方式购买房屋时,签订的抵押合同。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办法所称抵押人,是指将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提供给抵押权人,作为本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抵押权人,是指接受房地产抵押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抵押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或者个人姓名、住所; (二)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三)抵押房地产的处所、名称、状况、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以及四至等; (四)抵押房地产的价值; (五)抵押房地产的占用管理人、占用管理方式、占用管理责任以及意外损毁、灭失的责任; (六)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七)抵押权灭失的条件;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方式; (十)抵押合同订立的时间与地点;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二、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清偿如何处理 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清偿处理如下: 1、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格出售抵押物; 2、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金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抵押权人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金额后,有优先受偿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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