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无户口人员上户口的处理如下: 1、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2、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无户口的人员有哪些 1、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 2、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3、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 4、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 5、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 6、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